飼主於寵物遭侵害時,得請求的賠償項目?
◎陳奕安律師
在臺灣,「寵物遭侵害」的案例多是當事人遛寵物時,寵物遭他人寵物攻擊致傷/死亡。近年隨著認養流浪貓犬風潮漸盛,也逐漸有他人藉故占有當事人寵物,事後卻無法歸還寵物的案例發生。如果不幸發生了前述情況,導致寵物受傷、死亡或無法返還寵物,飼主可能向對方請求哪些賠償項目?
1.急救寵物費用:
如寵物遭他人寵物攻擊致傷或致死,司法實務都認同飼主可向對方要求急救寵物的必要費用。飼主可持動物醫院診斷證明書、住院費用明細表為支出金額的證據,前述文書必須看得出寵物名稱、受傷情形、受傷時間等,以避免對方爭執為非必要費用。
2.就醫交通費用:
飼主若搭乘計程車帶寵物就醫,記得留下相關單據(如搭UBER就印出搭乘電郵),才能較順利的主張此部分費用。
3.未來就醫費用:
若要法院認定寵物未來就醫費用是必要費用,則飼主必須提出獸醫師開立的證明書,以證明寵物後續須追蹤多久,與可能產生的費用。這點敬請飼主尊重專業,交由獸醫師以其專業判斷。
4.寵物遺體處理費用:
法院對飼主得否請求此項目,見解不一。不過確實曾有司法實務見解認為,若寵物遭他人寵物攻擊致死,飼主委託寵物殯葬公司處理寵物遺體的費用,也是必要的支出費用,可以向對方要求賠償。
5.寵物「本身」的價值:
若寵物是品種動物,法院會以市場價格為標準,再考量寵物的年齡、外觀、健康狀況等參數,審酌一個適當的金額。原本是流浪動物的寵物,在這點就比較吃虧些(美醜是很現實的)。
4.飼主精神痛苦的精神慰撫金:
這項目最有爭議,因為在目前民法明文規定下,民法是用來保護「人」與「人格」的。依民法,要對人格的直接侵害,被侵害的人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如果是對人格的間接侵害,僅限於父、母、子、女及配偶關係,被害人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例如某父親遭車禍受重傷,其子女可向肇事者請求精神慰撫金)。就法論法,「人和寵物之間的情感」確實不是現行民法明文保護的對象,如果要根本解決這項爭議,要透過立法委員修法解決。
但寵物與一般無生命的物體當然不能等同視之。因此在修法之前,有部分法官考量到寵物與飼主間長久生活互動與付出,有時候親密程度可能更緊密於自己的親人,所以用「制定法外法律續造」的方式,准予判賠精神慰撫金給飼主。然而,觀察目前實務見解,認為寵物遭侵害時,飼主不得請求精神慰撫金的判決還是占比較多的。
在這個項目,本所律師可以幫上忙的地方在於說服法院,為何此事件符合「法益侵害『情節重大』」的要件,盡力於法庭上協助飼主在立委尚未意識到此議題前,爭取飼主最大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