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約定「若外遇就付精神賠償金給配偶」,有效嗎?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陳奕安律師
有人會在結婚前簽署「婚前交往協議書」之類的文件,內容可能會有「某甲若與他人有不正常交往關係,即應賠償精神損害若干元予某乙」的條款。
然而,不是只要有此條款,會偷吃的人就沒食慾了。常發生某甲簽署此類條款後果不其然偷吃,事後再來抗辯這條款拘束人際交往自由、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所以不願如實賠償的事件。這類「防偷吃條款」到底有沒有法律上效力?
先用一句話說結論。有法院曾表示:如果雙方簽署時心甘情願、神智清楚,內容又沒有牴觸法律,「原則」上有效。
認為「防偷吃條款」有效的法院理由大致是,一般常理遭受配偶外遇,精神上會承受巨大痛苦,所以可以透過約定給與精神慰撫金的方式,來避免對方偷吃或事後填補自己受到的精神創傷。簽署此條款的目的在於維護雙方關係,穩固將來婚姻信賴基礎,所以條款應合於固有的善良風俗。自由權雖然受法律保護,但並不是完全不受限制。若雙方基於即將結婚/結婚的共識,約定雙方負擔貞操義務,立此條款的目的跟動機合於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也不違背婚姻本質,如果基於自由意志思考後簽署,「防偷吃條款」是有效的(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家上字第227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2353號參照)。
至於如果約定偷吃就賠償高額賠償金(如1,000萬、上億之類),效力又是如何呢?這樣的約定若進入訴訟,兩造可能會對違約金額是否過高一事進行攻防。法院會看雙方工作、學經歷、經濟社會地位、違約行為等因素綜合評斷是否酌減金額,以及酌減多少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