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告訴不一定得經由警局提起

陳奕安 律師
發表時間:2021/07/26 20:48 741 次瀏覽

在諮詢時,常會有民眾問到「要怎麼提刑事告訴?」、「這案子去警局提告就可以了嗎?」、「我去警局作過筆錄,是不是就是提告了?」等問題。要回答這些問題之前,讓我們先來聊聊「偵查流程」是什麼。

在刑事偵查程序中,一定會出現的角色有「告訴人」、「被告」及「檢察官」。決定刑事案件偵查結果的主體是檢察官,由檢察官檢視告訴人提出的證據資料並適用法律後,決定給予「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的處分。警察在偵查程序中負責初步釐清案情,擔任的是輔助檢察官的角色。

告訴人直接至警局報案後,警察會先製作警詢筆錄,確認告訴人的提告意願後(如民眾欲提告,請務必取得『受理案件證明單』),警察再將案件送至分局偵查隊,待偵查隊消化與整理後,再將案件送交檢察署,警察不能自行決定案件是否起訴或給予緩起訴處分。

從警方受理到將案件移送檢方這段期間,短則數週,長則數月皆有可能。若承辦檢察官閱讀移送報告後,認為案件仍有需釐清之處,就有可能再要求警方重新製作筆錄,直到案件輪廓相對清楚後,檢察官再開偵查庭。這類的機關公文往返及等候開庭等都相當耗費時間,容易壓縮民眾另行提起相關民事訴訟的準備時間。輕則民事起訴狀撰寫不全,導致民事法官認為民眾不知所云,重則甚至使請求權消滅,直接影響訴訟勝敗,必須多加留意。

因此,若為欠缺證據的刑事案件,告訴人可透過向警察報案的方式,由警方調查來獲得證據,會較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後檢察官再發由警方調查來得節省時間。但如果刑事案件證據相對明確(如繼承人盜領被繼承人遺產、網路交友詐欺、投資詐欺等),或案情較為專業或龐雜(商標法、洩漏營業秘密、員工長期背信等)者,可直接委請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並檢附相關證據,向檢察官提起刑事告訴,可以節省時間,省去不必要的麻煩。由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也比當事人能夠更精準地向檢察官說明案情,及理解檢察官提出的問題。

陳奕安 律師

  •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57號4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