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可以扣員工薪水嗎

陳偉倫 律師
發表時間:2019/06/01 09:08 2297 次瀏覽

                             老闆可以扣員工薪水嗎
 

                                 陳偉倫律師
一、 案例事實
    洋洋為某知名連鎖飲料店的員工,最近他領薪水時,發現薪水竟少了3,000元,於是便向老闆詢問,老闆告訴洋洋,因他上個月一共遲到了6小時,所以才從他薪水扣3,000元。請問,老闆扣薪的行為,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

二、 法律分析
    相信不少人有碰過被老闆扣薪而未領到全部薪水的情況,而到底老闆可不可以扣員工的薪水?如果可以的話,有沒有什麼限制?對於這些問題,勞動基準法有相關的規範,我們先來看一下條文。

 (一)勞動基準法怎麼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又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而在民事上,勞工可主張雇主違反上開規定,向雇主請求返還被扣除的薪資;在行政上,如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參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若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者,可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參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2項)。
    另外,若雇主違反上開規定而遭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參勞動基準法第80-1條第1項)。

 (二)何謂「預扣」?
    實務見解認為,勞動基準法第26所指的「預扣」,係指在「違約、賠償事實發生前」或「事實已發生,然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未確定前」,雇主就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之意(參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易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故從上述見解可推知,若違約、賠償之事實已發生,且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亦確定者,雇主將該金額從勞工之薪水扣除,不違反上述規定。例如實務上發生過有員工找別人幫自己打卡被公司發現,而該員工之後立下悔過書,並簽立承諾書同意返還溢領之工資12,554元。法院最後就認為,該違約之事實已確定,且金額亦已確定為12,554元,故公司將該金額從員工之薪資中扣還,並無違反上述規定(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另外,若違約、賠償之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都尚未確者,實務見解認為,如勞工對雇主所受之損害及損害金額均不爭執,此時雇主對勞工之薪水予以扣薪之後再主張抵銷,亦不違反上述規定(參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字第43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簡上字第66號民事判決)。

 (三)實務不禁止「扣罰」
    實務見解認為,雖然勞動基準法第26條禁止雇主「預扣」工資,但並不禁止雇主「扣罰」工資(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小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07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81號民事判決)。
    例如實務上曾發生有雇主和勞工約定,勞工每遲到一個小時就要扣500元,最後該勞工因多次遲到,害雇主被北捷公司裁罰3,000元,所以雇主就扣了勞工3,000元薪水。法院最後認為,此種情形並非屬於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損害賠償,所以並不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26條之規定,不過,由於該雇主沒有舉證勞工是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遲到,且該勞工時薪僅127元,如將雇主受北捷公司裁罰3,000元之金額全數轉由勞工負擔,將會使該勞工之生計受到重大影響,所以法院就依民法第218條規定,減輕該金額至1,500元(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簡上字第34號民事判決)。
    但應注意的是,必須雇主在工作規則中,有明確規定可以扣罰勞工薪水,否則若雇主未在工作規則中明確規範,其扣罰勞工薪水,仍屬違法(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9號行政訴訟判決)。

三、 結語
    就開頭的案例事實來看,由於老闆扣薪的行為是屬於對洋洋違反獎懲規則之懲處,跟預扣工資不同,所以並不牴觸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第26條之規定。惟老闆仍必須一開始就在獎懲規則有明確規範遲到扣薪的情形,且洋洋也了解該獎懲規則之內容,否則若獎懲規則根本就無明確規範,老闆就對洋洋扣薪,仍屬違法。

 

陳偉倫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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