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就像是一部開往終點站的列車,你永遠不知道誰會在中途下車,但如果有人中途先離開了,記得要抱著祝福的心情,祝你曾經深愛的他/她,在未來能夠找到真正屬於他/她的那份幸福。
近期民眾詢問的法律問題,離婚占了很高的比例,王律總是會先勸說當事人如果能用協議的方式離婚,或許能減少離婚這件事對雙方的傷害。那麼在協議離婚的過程,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協議離婚須注意的事項,大致上可分為「財產」、「子女」兩部分,以下就先介紹關於「財產」的部分。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1️⃣夫妻婚後如果未約定適用何種夫妻財產制,原則上就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離婚」屬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原因之一,在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前提之下,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婚後財產較少之一方,得向婚後財產較多之一方,請求差額二分之一。
2️⃣舉例來說,小明從結婚那天開始到協議離婚時,婚後財產包含房屋、存款、保單價值準備金等,總共有500萬元;小美婚後財產則只有存款100萬元,那麼小明與小美辦理協議離婚時,原則上小美可向小明請求(500萬-100萬)÷2,也就是200萬剩餘財產。
3️⃣不過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2款也明定,如果是夫或妻因「繼承」、「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是「慰撫金」,這類財產不會被列入夫或妻之婚後財產。
#贍養費:
1️⃣依照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如欲向他方請求贍養費,必須符合:經法院判決離婚;請求離婚之一方對於離婚原因無過失;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法院在審理給付贍養費事件時,原則上會檢視請求給付贍養費之一方是否符合前述三項要件,來決定被請求方是否應該要給付贍養費。
2️⃣要讓法院判決准許給付贍養費,從上述的標準來看我們可以知道其實標準是十分嚴格的,不過我國法院目前有以下列情況,認定被請求方應給付贍養費:
👉🏻妻子因婚後車禍變成植物人,經丈夫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准許,妻子名下並無財產,僅靠精神障礙補助維生,經法院判決認定妻子對於離婚原因並無過失,且因法院判決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因此准許妻子向丈夫請求贍養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家婚聲字第12號民事判決)。
👉🏻妻子惡意遺棄丈夫,丈夫年齡已屆67歲,罹患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混合性高血脂症、糖尿病、痛風、左肩旋轉肌腱斷裂等疾病,名下無財產、積蓄,僅靠打零工、撿回收及每月領取之低收入補助及老人年金約7,200元維生,法院評估後准許丈夫向妻子請求贍養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365號民事判決)。
嗯…,從這兩則判決不難看出,法院在認定給付贍養費的標準真的蠻嚴格,不過在「協議離婚」的情況,如果離婚當事人雙方衡量自身履約意願、經濟能力等因素,且本於自由意識下表示同意給付他方贍養費的話,倘若約定內容並未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原則上該「贍養費約定」是有效的,而且無須符合上述三項嚴格要件。因此建議如果要向他方請求給付贍養費,可以用「協議」的方式進行,會比較容易達成,而且也是實務上離婚請求贍養費較常見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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