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我們不適合-離婚協議之子女篇】

王煥傑 律師
發表時間:2020/08/04 17:30 1211 次瀏覽

上一篇內容已經和大家分享協議離婚時,如果要向另一方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贍養費」必須符合的要件有哪些;接下來就和大家繼續介紹離婚時,關於「未成年子女」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有哪些是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1️⃣一般大家常聽到離婚後要協議由哪一方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但是依照民法規定,這裡的「監護權」與民法第1091條以下的「監護權」是不同的喔!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相關權利義務事項在民法規定當中,稱之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或是統稱「親權」。
2️⃣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親權要由哪一方來行使,時常成為離婚訴訟當中的焦點,除了離婚當事人透過協議的方式解決之外,如果透過司法程序來決定要由哪一方擔任未成年子女親權人,法院在認定上通常會評估子女年齡、意願、以往主要由誰擔任主要照顧一方、父母保護教養子女意願及態度、父母與未成年子女感情狀況、是否符合善意父母原則、父母年齡、職業、經濟狀況等因素,來決定要把未成年子女親權交由誰來行使。
▶️我賺的錢比我老公還少,這樣法院會把未成年子女親權判給我來行使嗎?
👉🏻其實從上面的這些判斷標準,我們可以知道離婚當事人的經濟地位,不是判斷未成年子女親權人之唯一要件,法院通常也會指派社福機構對離婚當事人進行訪視,並評估雙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態度、感情、互動等各種因素,來認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要由誰行使。
  
#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1️⃣會面交往權是基於親子關係所衍生的自然權利,可使未同住之一方,仍繼續與未成年子女接觸聯繫之管道,並維護未成年子女日後人格之正常發展,因此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也是雙方協議離婚或是裁判離婚十分重要的一環。
2️⃣一般會面交往約定,會把會面交往地點、時間、交付物品、特定節日要與哪一方同住、平時可否以網路通信、致贈禮物、拍照等細節一一約定清楚,如協議不成,也可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方案。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1️⃣雙方當事人即便離婚,但對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仍不因此而免除,原則上父母雙方必須各自對未成年子女負扶養義務。而通常法院在酌定扶養費數額時,會考量離婚當事人個人經濟狀況、收入、工作能力,並藉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各縣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統計表,來酌定離婚當事人對未成年子女須負擔多少數額之扶養費用。
2️⃣舉例來說,桃園市107年度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費用為23,049元,法院在酌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須負擔之扶養費數額時,即可能酌定約1萬1500元左右之扶養費用。
    
#律師碎碎念
若婚姻關係真的走到盡頭,請記得先停下來好好思考,雙方要如何降低對彼此的傷害,以及在怎樣的條件下協議離婚,對自己以及未成年子女會比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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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煥傑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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