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所規定的勒戒。
以上這條路,很多人認為就是被抓去關,只是場所從監獄改到勒戒所而已,因此都希望能獲得保持自由之身的「戒癮治療」。
(二)戒癮治療:
戒癮治療其實是檢察官作出緩起訴處分,同時要求吸毒者要自費到醫院進行戒毒的療程(每次都會驗尿),而完成療程後、並在檢察官所訂的緩起訴期間安份守己不要再觸犯刑事責任的話,案件會就此終結,不用到勒戒所「進去蹲」。
在個案中,什麼樣的條件較有機會爭取到戒癮治療呢?
簡單來說,如果「年紀尚輕」、「過去沒有任何毒品前科、甚至沒有任何犯罪紀錄」、「家庭、經濟及工作狀況正常」…等正面條件,並說明自己願意戒除毒品的強烈意願,爭取到戒癮治療的機會相當高,詳細仍須由律師依據個案來評估;但相對來說,如果持續不理不採,等拖到收到勒戒裁定或執行通知的時候,往往就來不及了!
如果不服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可以在收到裁定後五日內提起抗告,並同時聲請停止執行,讓上級法院判斷是否有「違反比例原則」、「違反平等原則」、「違反充分衡量原則」等檢察官裁量濫用之情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毒抗字第101號裁定)。
結論
吸食毒品是嚴重的脫序行為,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也不是一定拿出重刑,而是以「治療」取代「刑罰」,在個案中建議找尋律師仔細評估能不能撰寫聲請狀去爭取戒癮治療,才不至於影響日常生活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