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專職嘲諷影片侵害著作權否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4/04/28 00:08 85 次瀏覽

某網紅專職以影片嘲諷方式,獲取流量,賺取利得,或與廣告商配合行銷商品,轉取報酬,嗣遭片商提起侵害影片之重製權、公開上映權、公開傳輸權、散布權,該網紅以合理使用作為其答辯成立否?
首先,網紅大部分節錄影片長度大多為10幾分鐘至20多分鐘左右,如果是下片許久之影片,廠商通常不在意,除非是網紅反諷方式去譏笑該影片多有矛盾或情節脫軌或是隱喻不好看,致影響消費者付費上線觀看影片或其他週邊收益。如果是正在上映的院線片,如果嘲諷過頭或隱喻不好看,除暴雷外,還影響到票房,片商就會很在意,加上網紅因此有獲利,此時若以合理使用作為答辯恐難成立。

蘇思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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