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無照藝人經紀人提告之適切管轄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4/08/25 01:38 407 次瀏覽

加州藝人「經紀人」若提供藝人核心的經紀業務,必須持有執業執照。
藝人發現對其提供服務的經紀人未持有執照,便委任律師對該經紀人提告,請求返還服務期間之佣金。律師於消滅時效完成前向管轄州法院起訴,惟律師嗣後發現起訴前應向勞工委員會提行政救濟(勞工委員會非法院,故非訴訟;此petition應係行政上之救濟或私法上之救濟),便向該委員會提起,但時效已完成。最終藝人之請求被駁,遂對律師提起業務過失之訴。
加州藝人與經紀人發生糾紛,須在事發1年內向勞工委員會提起救濟,此為訴訟前之先行程序,該委員會非法院,此點要非常注意,所以就有律師先向法院起訴被駁,轉而向該委員會提起救濟,卻因時效完成而被駁,導致律師被訴。
藝人因此案獲賠1千零50萬美元及1千5百萬美元之懲罰性損害賠償;是真的嗎?
如果是真的,這必定是發生在加州。
加州如何規範藝人經紀?
基於多個加州主要的電影與唱片公司及加州立法機構長久來關切上藝能界藝人的福祉,便於加州勞動法典第1700至1700.47項規定有關藝人經紀事務之規範,這也是美國現存最嚴格藝人經紀法。
藝人經紀條文規定,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為藝人招攬工作或為藝人締結契約,都被認為是藝人經紀人,須由加州勞動委員會發給執照,並受到諸多州法規之規制,包括須詳實記載業務並留存,紀錄須被檢視、提交佣金比率與委員會,甚至必須要委員會核准之契約格式。'

 

蘇思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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