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提審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5/08/19 22:06 15 次瀏覽

常陪同犯罪嫌疑人受警方詢問或經警方將犯罪嫌疑人移送地檢署接受檢察官訊問或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被告,由法院開庭決定羈押與否時,都會詢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對拘提、逮捕有何意見,要否聲請提審?究竟什麼是「提審」?簡單地說,就是聲請法院審查逮捕、拘禁過程有無違法,亦即提交法院審查逮捕、拘禁有無違法,此法院就是法官之意,法源基礎係憲法第8條,然後由立法院制定提審法,詳細規範提審的程序。
一個人非現行犯而涉及犯罪,倘係由警方行調查程序,必須函發到案通知,以紙本方式發函給所謂的「犯罪嫌疑人」,通常這些都是比較輕微的犯罪;被通知者無故不到,可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強制到案。如果是檢察官簽發拘票,通常是比較嚴重的犯罪且事證明確,由警方持檢方知拘票將被告拘提到案,被拘提人接受警方詢問時,警方就會告知被拘提人要否聲請「提審」;如果被拘提人表示要聲請提審,就要依提審法的規定審查該拘提是否合法。
憲法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蘇思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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