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著作財產權信託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5/08/21 16:40 15 次瀏覽

時下最夯的莫過於家族資產信託傳承、規劃、家族辦公室、家族憲章,鮮少人談論著作財產權信託。
家族資產信託規劃在國外由來已久,國內大事務所亦承辦不少家族信託案件,常見的是在境外設立公司,而在外國成立公司或是在境外信託資產,當然就要依據該地的法律,通常是加勒比海那些英屬地,例如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或是在香港、新加坡等地,承辦都是大律所,英文能力要強,一般律師想碰都沒機會碰;如果只會中文,那頂多接觸國內案件,或許有些有名的家事律師執業夠久,也能接觸到有錢或頂級客戶。
在此我不是要討論那些已經被各大律所或名牌律師把持的家族傳承信託業務,而是著作權信託這部分的藍海,像我這樣的小律師就有機會。
當然要承辦著作財產權信託,首先要對著作權法相當熟悉,並設計一套信託機制,方能幫委任人及著作財產權人管理並得到收益。著作權不似專利權與商標權有專利代理人及商標代理人之設計與規定,代理人畢竟是代理人,有的是代理權並非所有權人,要知道成立信託,在信託期間受託人等於權利人,看信託的權利是什麼,像不動產可以信託所有權,也可以信託抵押權,如果是信託不動產所有權,在信託期間受託人等同所有權人,此無庸置疑。
若信託著作財產權,沒有設限的話,那就是信託著作財產權的全部,要知道著作財產權有10種(通說),既然受託人是被信託著作財產權的全部,那受託人在不違反信託目的下,當然可以授權他人,包括專屬、非專屬或獨家授權他人,或為其他管理,使信託財產獲有極大化的收益,受託人據此也可以獲得更大報酬分潤。受託人亦可將著作財產權分解,將重製權授權A;公開播送權授權給B;公開上映權授權給C;公開演出權授權給D、公開傳輸權授權給E;然後也可以就授權部分可以規劃成專屬、非專屬獲獨家授權形式;授權的時間、範圍、地域都可以規劃,更何況著作財產權還有公開口述權、公開展示權,改作、編輯權、散布權、出租權、輸入權(有爭議)等。
信託制度之利用在於人,其可為各種變化亦在於人。

蘇思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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