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right of publicity標竿判決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5/10/05 08:38 24 次瀏覽

美國 Right of Publicity 標竿判決一覽

判決名稱 年份 案件重點 法院見解
Haelan Labs v. Topps Chewing Gum 1953 首次提出「Right of Publicity」概念 聯邦第二巡迴法院認定此權利獨立於隱私權,具財產性質,可授權與繼承
Zacchini v. Scripps-Howard Broadcasting 1977 電視台未經同意播出表演者「人肉砲彈」全程 美國最高法院支持表演者,認定其表演具經濟價值,應受保護
White v. Samsung Electronics 1992 廣告中使用類似 Vanna White 的機器人形象 第九巡迴法院認定即使未使用真實肖像,只要暗示個人形象即可能侵權
Keller v. EA Sports 2013 NCAA 運動員肖像被用於電玩遊戲中 第九巡迴法院認定 EA 未經授權使用肖像,侵犯運動員的知名度權
Jordan v. Jewel Food Stores 2014 雜誌廣告中祝賀 Michael Jordan 並附上品牌標誌 法院認定此為商業性使用,不屬於言論自由保障範疇
Daniels v. FanDuel & DraftKings 2018 NCAA 球員控告幻想運動平台使用其姓名與數據  

裁判趨勢分析

  • 從隱私權到財產權的轉化:自 Haelan Labs 案起,美國法院逐步將知名度視為具經濟價值的財產權。

  • 暗示性使用也可能侵權:White 案表明,即使未直接使用肖像,只要讓人聯想到特定人物,即可能構成侵害。

  • 數位與遊戲領域風險升高:Keller 案凸顯電玩、AI、虛擬角色等新媒體使用肖像的法律風險。

  • 新聞價值 vs 商業利用的界線模糊:Daniels 案反映出法院對「公共利益」與「商業剝削」的界定仍具爭議性。

     

    美國知名度權標竿判決解析

    1. Zacchini v. Scripps-Howard Broadcasting Co. (1977)

    案情:電視台未經同意播出表演者 Hugo Zacchini 的「人肉砲彈」表演全程。
    判決理由:美國最高法院認定,新聞自由不得凌駕於表演者的經濟利益。播出完整表演等同剝奪其表演價值,類似侵犯著作權。
    影響:首次確認「Right of Publicity」具財產性質,並可與新聞自由抗衡。奠定知名度權可受憲法保護的基礎。

    2. White v. Samsung Electronics America, Inc. (1992)

    案情:Samsung 廣告中使用類似 Vanna White 的機器人形象,未經本人同意。
    判決理由:第九巡迴法院認定,即使未使用真實肖像,只要讓人聯想到特定人物,即可能構成侵害。
    影響:擴張了知名度權的範圍,從「姓名與肖像」延伸至「整體形象與暗示性使用」,強化名人對其身份的控制力。

    3. Keller v. EA Sports (2013)

    案情:EA 在 NCAA 電玩中使用與真實運動員相似的虛擬角色,未取得授權。
    判決理由:法院認定 EA 的使用不具「轉化性」(transformative use),僅是忠實再現,無創意改造,故不受第一修正案保護。
    影響:確立「轉化性測試」為判斷是否侵犯知名度權的標準,對 AI 模擬與虛擬角色具高度參考價值。

    4. Jordan v. Jewel Food Stores (2014)

    案情:Jewel 在廣告中祝賀 Michael Jordan 入選名人堂,並附上品牌標誌。
    判決理由:第七巡迴法院認定該廣告具商業性質,非純粹言論自由,構成對 Jordan 身份的商業利用。
    影響:強化「商業 vs. 非商業言論」的界線,即使語言看似致敬,只要具品牌推廣意圖,即可能侵權

    5. Daniels v. FanDuel (2018)

    案情:NCAA 球員控告幻想運動平台使用其姓名與數據,未經授權。
    判決理由:印第安納州最高法院認定,使用球員資料屬「具新聞價值」的例外,不構成侵權
    影響:凸顯「新聞價值例外」的適用爭議,反映法院在公共利益與個人控制權間的拉鋸。

    🧠 法制演進的啟示

    這些判決共同勾勒出美國知名度權的核心張力:

  • 身份 vs. 創意:是否為創作素材或純粹再現,決定是否構成侵權

  • 商業 vs.言論自由:法院逐案判斷是否為商業性使用,拒絕一刀切。

  • 名人 vs. 一般人:雖以名人為主,但近年已擴及非名人與職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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