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名稱 | 年份 | 案件重點 | 法院見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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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elan Labs v. Topps Chewing Gum | 1953 | 首次提出「Right of Publicity」概念 | 聯邦第二巡迴法院認定此權利獨立於隱私權,具財產性質,可授權與繼承 |
Zacchini v. Scripps-Howard Broadcasting | 1977 | 電視台未經同意播出表演者「人肉砲彈」全程 | 美國最高法院支持表演者,認定其表演具經濟價值,應受保護 |
White v. Samsung Electronics | 1992 | 廣告中使用類似 Vanna White 的機器人形象 | 第九巡迴法院認定即使未使用真實肖像,只要暗示個人形象即可能侵權 |
Keller v. EA Sports | 2013 | NCAA 運動員肖像被用於電玩遊戲中 | 第九巡迴法院認定 EA 未經授權使用肖像,侵犯運動員的知名度權 |
Jordan v. Jewel Food Stores | 2014 | 雜誌廣告中祝賀 Michael Jordan 並附上品牌標誌 | 法院認定此為商業性使用,不屬於言論自由保障範疇 |
Daniels v. FanDuel & DraftKings | 2018 | NCAA 球員控告幻想運動平台使用其姓名與數據 |
從隱私權到財產權的轉化:自 Haelan Labs 案起,美國法院逐步將知名度視為具經濟價值的財產權。
暗示性使用也可能侵權:White 案表明,即使未直接使用肖像,只要讓人聯想到特定人物,即可能構成侵害。
數位與遊戲領域風險升高:Keller 案凸顯電玩、AI、虛擬角色等新媒體使用肖像的法律風險。
新聞價值 vs 商業利用的界線模糊:Daniels 案反映出法院對「公共利益」與「商業剝削」的界定仍具爭議性。
案情:電視台未經同意播出表演者 Hugo Zacchini 的「人肉砲彈」表演全程。
判決理由:美國最高法院認定,新聞自由不得凌駕於表演者的經濟利益。播出完整表演等同剝奪其表演價值,類似侵犯著作權。
影響:首次確認「Right of Publicity」具財產性質,並可與新聞自由抗衡。奠定知名度權可受憲法保護的基礎。
案情:Samsung 廣告中使用類似 Vanna White 的機器人形象,未經本人同意。
判決理由:第九巡迴法院認定,即使未使用真實肖像,只要讓人聯想到特定人物,即可能構成侵害。
影響:擴張了知名度權的範圍,從「姓名與肖像」延伸至「整體形象與暗示性使用」,強化名人對其身份的控制力。
案情:EA 在 NCAA 電玩中使用與真實運動員相似的虛擬角色,未取得授權。
判決理由:法院認定 EA 的使用不具「轉化性」(transformative use),僅是忠實再現,無創意改造,故不受第一修正案保護。
影響:確立「轉化性測試」為判斷是否侵犯知名度權的標準,對 AI 模擬與虛擬角色具高度參考價值。
案情:Jewel 在廣告中祝賀 Michael Jordan 入選名人堂,並附上品牌標誌。
判決理由:第七巡迴法院認定該廣告具商業性質,非純粹言論自由,構成對 Jordan 身份的商業利用。
影響:強化「商業 vs. 非商業言論」的界線,即使語言看似致敬,只要具品牌推廣意圖,即可能侵權。
案情:NCAA 球員控告幻想運動平台使用其姓名與數據,未經授權。
判決理由:印第安納州最高法院認定,使用球員資料屬「具新聞價值」的例外,不構成侵權。
影響:凸顯「新聞價值例外」的適用爭議,反映法院在公共利益與個人控制權間的拉鋸。
這些判決共同勾勒出美國知名度權的核心張力:
身份 vs. 創意:是否為創作素材或純粹再現,決定是否構成侵權。
商業 vs.言論自由:法院逐案判斷是否為商業性使用,拒絕一刀切。
名人 vs. 一般人:雖以名人為主,但近年已擴及非名人與職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