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著作權標竿判決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5/10/05 09:18 20 次瀏覽

為何要介紹美國著作權標竿判決,而不介紹台灣的標竿判決;相信很多人都知道我國著作權法之立法係參考美國著作權法,故有諸多概念係沿襲美國著作權法的立法,而且美國是大國,其法律影響力大,並有許多實務案例,這些案例我國不見得有,所以援引以之介紹。
美國著作權標竿判決一覽(中文整理)

判決名稱 年份 案件重點 法院見解與影響
Feist Publications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1991 電話簿資料是否具著作權保護 確立「原創性」為著作權保護的最低門檻,僅有事實不具保護性
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 1994 嘻哈團體 2 Live Crew 改編《Oh, Pretty Woman》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首度明確承認「轉化性使用」為合理使用判斷核心,即使具商業性亦可能合理
Kirtsaeng v. John Wiley & Sons, Inc. 2013 國外合法購買之書籍是否可在美國轉售 確立「國際耗盡原則」,即著作權人在全球首次銷售後即失去散布控制權
Google v. Oracle America, Inc. 2021 Google 使用 Java API 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美國最高法院認定 Google 使用具「轉化性」,屬合理使用,對軟體開發界影響深遠
Andy Warhol Foundation v. Lynn Goldsmith 2023 Warhol改編攝影作品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法院認定改編未具足夠轉化性,強調合理使用須考量市場替代性與創作目的
Thomson Reuters v. Ross Intelligence 2023 AI訓練是否可使用法律資料庫內容 法院認定 Ross 使用 Westlaw 要點構成侵權,合理使用抗辯不成立,對AI訓練資料界具警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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