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娛樂產業中經理人與經紀人之比較(以加州法為例)
項目 | 經紀人(Agent) | 經理人(Manag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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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地位 | 需取得州政府授權(如加州 Talent Agency License) | 無需執照,可由任何人擔任 |
📄 法律定義 | 根據加州法:從事安排藝人受雇或演出機會之自然人或法人 | 無明文法律定義,屬契約自由範疇 |
🧑🎤 服務對象 | 藝人(actors, musicians, models, writers 等) | 同上,但角色更偏向私人顧問 |
🎯 核心職能 | 安排演出、代言、試鏡、巡演等「受酬工作機會」 | 維護藝人職涯、情緒支持、品牌策略、生活協調 |
🚫 法律限制 | 未持照者不得從事經紀行為,違者合約可被判無效 | 不得越界從事經紀人職能(如安排演出)以免觸法 |
💼 合約角色 | 通常與藝人簽署正式經紀合約,佣金比例受規範 | 合約彈性大,可由親友擔任,無固定格式 |
🎵 音樂產業例外 | 經理人可協助藝人洽談唱片合約(例外條款) | 可涉商業談判,但不得安排演出 |
📚 文化印象 | 專業、制度化、具法律責任 | 靈活、親密、常由親友擔任(如《Entourage》角色"E") |
請參蘇狀師談娛樂產業之經理人V.經紀人
加州法對「經紀人」有明確執照要求,違法者可能面臨合約無效與罰則。
「經理人」則屬契約自由,法律不加干預,但不得越界從事經紀行為。
經理人與經紀人角色常有重疊,實務上需清楚界定職能與合約內容,以避免法律風險。
對律師而言,若欲涉足經理人角色,應避免安排演出等行為,並以法律顧問身分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