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約人
甲方(公司)
乙方(藝人)
合約目的
甲方為舉辦 (演唱會名稱),邀請乙方擔任演出藝人,雙方同意依本合約條款進行合作。
乙方同意於 年 月 日,於 (地點)參與演唱會演出,演出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乙方指定之歌曲、舞台表演及互動橋段。
甲方及乙方(或乙方之經紀人)確認已就演唱會所演出之歌曲,已向相關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如: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 MÜST)取得公開演出之合法授權,包括詞曲音樂著作公開演出權。若有新增曲目,甲方應即時取得授權或同意,否則不得公開演出;若有一方違反者,自負法律責任。
乙方不得於演唱會期間或之後,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自行錄製演唱會實況(包括音訊、影像或其他形式),亦不得將該等錄製內容製作、發行或授權為專輯、影音作品或其他商業用途。違反者,甲方得要求乙方停止使用並依法請求損害賠償及給付成法性違約金新臺幣 元。
乙方於演唱會中所進行之表演(包括聲音、動作、舞台演繹等),屬乙方之表演著作。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利用乙方之表演。違者,除負擔刑事責任外民事賠償責任外,須給付乙方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元(此懲罰性違約金額端視藝人大牌與否而定)
雙方如需使用演唱會錄影或錄音作為宣傳、紀錄或其他用途,應另行訂立授權協議。
本合約未盡事宜,雙方得另行協議補充,並以書面為之。
本合約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若有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訂約人
甲方 印
代表人 簽名/印
乙方(藝人) 簽名/印
訂立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