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6/01/01 22:10 12 次瀏覽

公同共有無應有部分;分別共有有應有部分,但不確定是共有物之何部分。
例如遺產繼承時,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假設父死有5個繼承人,分別是母甲、子乙、丙、丁及戊,則在無剩餘遺產分配的情形下,遺產未必是1/5所有權;1/5只是應繼分,所以在位協議分割遺產情形下土地登記謄本可登記為甲、乙、丙、丁及戊公同共有,之後再協議分割,若全體繼承人願意以應繼分來登記,那就登記甲、乙、丙、丁及戊各1/5所有權。

蘇思鴻 律師

  • 聯絡電話: 0920235793
  • 執業年資: 10年以上
  • 蘇狀師
  • 竹北市高鐵七路65之5號1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