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6/01/01 22:10 202 次瀏覽

公同共有無應有部分;分別共有有應有部分,但不確定是共有物的那一部分。
遺產繼承時,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假設父有一宗土地,父死有5個繼承人,分別是母甲、子乙、丙、丁及戊,在無夫妻剩餘遺產差額分配的前提下,該土地未必是每人1/5所有權;1/5只是應繼分,所以在未協議分割遺產情形下土地登記可登記為甲、乙、丙、丁及戊公同共有,之後再協議分割。若全體繼承人願意以應繼分來為分割登記,那就登記為甲、乙、丙、丁及戊各1/5所有權。
此時,土地權狀及土地登記謄本顯示甲、乙、丙、丁及戊各有1/5的所有權,但每人無就該宗土地特定部分主張1/5的權利,苟要就特定部分為利用,須透過分管協議或分割,才得為之。分割可以協議為之;若協議不成,則訴請法院分割。既然是訴請分割,即是以訴訟方式為之,不是以非訟方式為之,其後法院為作出判決,因訴訟結果係創設法律關係,亦即何人取得土地那一部分所有權,故為形成之訴;形成之訴,有形成力與既判力,無執行力。

蘇思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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