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時事涉及法律爭議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6/02/13 21:16 32 次瀏覽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9款,不問任何情節,不問任何罪名及刑度;只要受罪刑宣告,同時諭知緩刑,在緩刑期間,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有違憲之虞。
上星期五有多位立法委員被以過失傷害、強制等罪起訴,引發有前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疑慮;該選罷法之規定主要係為排除貪污犯、違反國安者、內亂或外患犯或黑道參選,多為嚴重犯罪前案者,恐因其登記為候選人進而當選為立法委員產生弊端,所以排除之;然而報載所述這幾位立法委員所涉犯之罪種及罪質與選罷法所欲排除參選之罪名相去甚遠,且與選罷法立法時所欲規範排除罪名之立法目的生扞,法官審理本案時,應視情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憲法法庭解釋。

蘇思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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