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刑法1(侵占vs竊盜)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1/05/04 13:21 660 次瀏覽

▲蘇狀師談刑法(侵占vs竊盜)

刑法普通侵占罪(下稱侵占)和普通竊盜罪(竊盜)之最大不同點在於前提是否先存在一個合法持有關係。

例如甲將腳踏車借予乙,約定1個月後返還甲;乙未告知甲,在返還甲前,將腳踏車賣與不知情的丙,並將賣得之價金私藏,1個月後甲請求乙返還腳踏車,在民事上乙構成債務不履行,在刑事上可能構成侵占罪。

若某天適逢下雨,甲至麵包店購買麵包,將隨身攜帶的雨傘放置於麵包店外之傘桶,乙因未攜帶雨傘,順手將雨傘取走自用,待甲買完麵包至店外取傘時,發現雨傘不翼而飛,此時,乙可能構成竊盜罪。之所以說可能,端視乙之主觀上是否有不法所有意圖,若乙主觀上僅係不法使用之意圖,則不會構成竊盜。講白話一點,若乙僅是一時貪圖方便,為使用之目的取走雨傘,而不是將之據為己有之意思,實務上稱之為「使用竊盜」,而使用竊盜不會構成竊盜罪。

蘇思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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