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服務地區
依專業領域
按特留分為繼承人之權利,而非其義務,故特留分之拋棄,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向受扣減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即可,不須任何方式。最高法院99 年台上字第 918 號判決意旨參照。要言之,特留分可以拋棄,且僅需向受扣減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