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刑法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1/05/13 20:16 1059 次瀏覽

甲乙二人同租A屋,感情甚篤,於是各出資一半購買電視機1台,置於租屋處客廳,供二人使用;惟之後因故感情生變,乙搬離租屋處,順道將電視機帶走,問乙構成何罪?侵占?竊盜?

解析

刑法第335條第1項普通侵占罪之構成要件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乙就電視機有出資一半,故有電視機所有權1/2,那乙未得甲同意,即將電視機搬離租屋處供自用,此舉雖使甲不能就該電視機為利用,影響甲的權益,惟是否因此即構成上開罪嫌?檢視普通侵占罪之構成要件,以是否有不法所有意圖,管見認為:沒有;乙雖然將電視機搬離租屋處供己用,致甲使用該電視機的權益遭侵害,乙之行為造成甲使用電視機的權益發生障礙,若有損害,可以依民事關係向乙請求;電視機的所有權並未變動,仍為甲、乙各有一半所有權,乙並未將電視機為法律上之處分,使所有權移轉與第三人,致甲喪失電視機所有權1/2,故乙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普通侵占罪。

蘇思鴻 律師

  • 聯絡電話: 0920235793
  • 執業年資: 5年以上
  • 蘇律師事務所
  • 竹東武功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