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娛樂法(藝人最常涉及的法律領域)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1/06/21 18:41 687 次瀏覽

藝人最常涉及的法律問題,莫過於其肖像或姓名被他人拿去利用,藉以獲取商業利益。
例如:電視上播出一則喉糖廣告,廣告中有一素人吃著某牌的喉糖,並聲明為麥克傑克森生前最喜歡吃的,吃了後除可以清一清喉嚨,同時可擁有像麥克傑克森一樣的歌喉。此則廣告第一利用了麥克傑克森的姓名,第二則利用了麥克傑克森的知名度。姓名在我國屬於人格權,此時麥克傑克森的繼承人以侵害人格權向法院起訴,則會以非當事人及人格權不得繼承為由,慘遭駁回;若以侵害知名度為由起訴,則我國並未承認知名度(名氣權)這個權利,則會以無請求權依據,被駁回。那此時要如何救濟?可嘗試不當得利主張看看,但以此主張,首先還是要判斷請求人是否係適格的當事人,還有是否為無法律上的原因,造成一方受損害,一方受有利益;以上麥可傑克森的例子,套用我國的法律,喉糖廣告用了麥克傑克森的姓名及知名度,造成的損害也是麥可傑克森的,而姓名權不能繼承,侵害人格權所生的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請權權,亦不可繼承;我國又無承認知名度這個權利,則麥克傑克森的繼承人主張返還不當得利,顯然行不通;因為麥克傑克森已經死了,姓名權屬於他,知名度已屬於他,這兩個又不能繼承,而且原則上要麥克傑克森自己來起訴主張,他人利用已故先人的知名度來獲取利益,究竟要如何保護,要否肯認其繼承人有訴權,那首先要處理要否肯認知名度是一財產權,否則難以填補此一保護不足的漏洞。
另外,藝人常見的法律爭議,還有契約、藝人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的勞工、智慧財產權之授權等,待日後有時間再聊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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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思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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