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常見問題

梁雨安 律師
發表時間:2023/05/24 13:00 1220 次瀏覽

一、不給扶養費,可以不給看小孩?

常有人說,對方不給小孩的扶養費,就不讓對方看小孩,聽起來好像很有道理,但在法律上,這其實是有一點小小的誤解,因為,給小孩的扶養費(債權),和看小孩間(探視權),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概念。

例如小明小美離婚後,小孩的監護權為小美單獨所有,則小美阻礙小明看小孩,小明依法還是要給付扶養費,但阻礙探視的小美,會被法院認為是不友善父母,如之後小明去打監護權改定的官司,該阻礙探視的做法,會對小美維持監護權來說,是大大的扣分。

二、對方不給看小孩怎麼辦?

小孩和父母的接觸,為父母的權利,也是小孩的權利,阻礙探視其實是變相剝奪了小孩的權益。

於私下協調沒有共識時,解決這個問題最快的方式,通常就是直接寫一份聲請狀,遞狀給法院聲請定探視會面交往方案,程序快的話,調解時可能就會有結果。

對方如之後未依照調解筆錄或法院裁定的規則給予探視,另一方是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

三、探視方案近期法院有無新見解?

調解階段之探視方案,法院過往均有約定當小孩滿16歲之後,可自行決定要和爸爸或媽媽住,探視方案不再拘束小孩,因小孩已經長大了。

今年民法新法施行,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法院近期已有見解將上開16歲下調至15歲,也就是說,今年部分法院的調解筆錄,已經開始約定,當小孩滿15歲之後,就不受探視方案的約束了。

四、之前有寫過一些家事的文章,如有興趣可以看一下~

監護權參考基準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blogs/690/43

探視、監護、扶養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blogs/47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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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雨安律師,102律師高考第55名[全國排名前1%],律師執業8年半[辦案經驗豐富],勝訴案例更新至第108案[真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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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雨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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