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娛樂法(智慧財產權)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1/06/25 14:34 812 次瀏覽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新法於110年7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04151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45 條;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原名稱: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新名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3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案件如下:
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
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
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及依商業事件審理法規
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事件。
如上條文所示,以著作權為例,一、二審之民事爭訟,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但如果原告住新竹,被告也住新竹,原告可否向新竹地方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權之民事訴訟?可以;但程序法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一審判決後,不論原告或被告上訴,或者一起上訴,第二審要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而不是臺灣高等法院。就委任訴訟代理人(律師)方面,只要在全國任何一個公會有登錄,就可以在智慧財產權法院出庭。
至於刑事部分是否相同或不同?待下回分曉。

蘇思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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