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娛樂法(著作權法篇)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1/06/29 01:44 762 次瀏覽

美術著作涉及那些著作財產權?

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散布、出租等,至於輸入,這部分有爭議。
每種著作享有之著作財產權,未必相同;例如公開口述只限於語文著作,公開上映只限於視聽著作,公開演出只限於語文、音樂、戲劇及舞蹈著作,公開展示只限於未發行之美術及攝影著作,所以要搞懂著作權法不是那麼容易的,每一種著作財產權要對應到每一種著作,而且要熟記每一種著作財產權的定義。

例如電視台發送聲音及影像到收視戶,這叫做公開播送,如果收視戶為小吃店,把電視打開,讓食客能夠觀賞到電視節目,這叫做單純開機,不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再者,早上一位大媽拿者手提音響,然後再把錄有流行歌曲的CD或錄音帶予以播放,供一羣大媽跳土風舞,此行為則是公開演出,至於係公開演出何種著作?答案係音樂著作,不是錄音著作;錄音著作不享有公開演出權,但畢竟大媽的行為係公開演出,著作權法為填補此一不公平現象,規定錄音著作之著作人可向公開演出之人要求給付使用報酬(不過,此部分在最新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欲將此種公開演出行為規範成合理使用,使其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另外,上開撥放CD或錄音帶的行為,同時在公開演出歌者之表演,但著作權法在此規範,表演經重製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再享有公開演出權。著作權法是不是很有趣呢?

蘇思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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