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娛樂法(著作權法篇)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1/08/01 12:46 1040 次瀏覽

個人從研究所時期,就對著作權法有高度興趣,因執著於著作權法之研究,導致40多歲才考上律師,執業後因名氣不夠響亮,加上著作權法案件求償金額不高,辦過的案件屈指可數,但不會因辦過案件不多,而澆熄我對著作權法之熱情,或者造成對著作權法法感的偏離,我還是不斷地從事著作權法的研究與撰文,我常見到許多怪異甚至是錯誤的見解,任何法律都需要深耕,才會比別人更精準地掌握爭點,並解決爭議,這不一定是靠辦案經驗所累積,這跟訴訟法不太一樣;況且著作權法對比民刑法,是屬於比較新的領域,其可延伸至娛樂法領域,屬於一個尚未開發的新領域。
我國礙於領地的限制與娛樂事業的規模,造成娛樂法無法與美國相比,但是從事著作權法的研究與創新絕不可停滯,台灣必須與大陸娛樂媒體事業互相結合與扶持,方能與歐美這些娛樂法強國,一較高下。我們東方人的腦筋不會比歐美人差,之前我撰寫論文時,就發表許多個人之創見,雖然歐美娛樂事業發達,有較多的案例題材可研究,但只要有興趣、有熱誠,深耕它、鑽研它,超英趕美不是夢。
著作權法橫跨民、刑法,甚至涉及新興領域,例如:權利管理電子資訊、防盜拷措施、電腦程式著作、網際網路著作權及其侵害等,都令人目眩神迷,雖著作權法不若專利法威力那麼強大,但其門檻卻比專利法低的許多。每個人都可創作,隨便寫一篇日記或文章,就有可能取得語文著作之著作權;隨便唱一首歌,即是表演,每個人都可能成為著作人,而取得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這是不是很有趣呢。

蘇思鴻 律師

  • 聯絡電話: 0920235793
  • 執業年資: 5年以上
  • 蘇律師事務所
  • online consul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