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刑法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2/02/02 18:32 599 次瀏覽

單純扣留物件,不會構成刑法上之侵占罪。
要構成刑法上之侵占罪,主觀上要有不法所有意圖及侵占故意外,客觀上要有侵占行為。如何判斷不法所有意圖,通常可從客觀行為來推知。例如:某甲將腳踏車借予乙,雙方約定1個月後返還;嗣乙未得甲同意,將腳踏車債賣予善意之丙,乙旋即持賣得腳踏車供自己花用,並且溜之大吉,使甲今後尋人無著。乙客觀上未得甲同意將腳踏車予以出賣,並將賣得價金供作己用,顯有將腳踏車據為己有之意思,客觀上又有處分行為,亦即外觀上居於所有人地位,將腳踏車的所有權移轉予丙;主觀與客觀構成要件該當;違法且有責,乙之行為構成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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