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說著作權-何謂著作財產權之權利耗盡原則?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19/06/25 10:08 2422 次瀏覽

▲談說著作

蘇狀師談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之權利耗盡原則(又稱第一次銷售原則)
權利耗盡原則可分國際耗盡(又稱全球耗盡)與國內耗盡(又稱區域耗盡)。

我國著作權法採的是國內耗盡。
究竟什麼是權利耗盡,其具體化的條文顯見於著作權法第59-1條,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採的是國內耗盡。

例如甲在國內購買了一本國人乙所創作的小說(合法重製),甲看完之後將其小說賣給丙,乙向甲主張其行為侵害了乙的散布權,要知道散布權是著作人乙的著作財產權,但甲可主張著作權法第59-1條合理使用的規定,不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但只限於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之所有權人,如果是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取得,即不得援引此條主張合理使用,故稱此為國內耗盡原則。

著作人乙在出版小說時,原則上係受有利益,例如授權出版商出版(授權重製),而獲有報酬,乙創作成果獲得滿足,此時乙的權利(著作財產權的散布權)已耗盡,若乙仍可對買得小說之甲主張散布權,對甲不公,無疑是一條牛剝兩次皮。因為甲已經支出一筆買小說的費用。

著作財產權與一般財產權不同,它是一種抽象的無體財產權;某人購買了一部汽車,他可以任意處分,例如賣給人、借給人、租給人、送給人;但是著作財產權不同,你買了一本書,你雖擁有這本書的所有權,但是你對這本書的內容並非沒有權利,這本書的內容是原創作者創作的結晶,權利原則上歸屬於原創作者,他可以重製、公開ロ述、公開演出、改作、編緝、散布、出租等。

散布散規定在著作權法第28-1條,其第1項為,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同條第2項,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散布的定義規定在第3條第1項第12款,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著作人要否將其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以有償或無償方式,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這是著作人的權利。不過這個權利限制在第一次,一旦為散布,其為散布對象再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來散布,著作人即不得主張散布權,所以美國稱此為第一次銷售原則,要注意我國僅限於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之所有權人,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散來散布,オ可主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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