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藝經紀之專屬及非專屬之意涵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2/05/02 18:29 659 次瀏覽

之前看到某律所,於其網頁介紹專屬經紀與非專屬經紀,以我的見解其內涵的區別只是雙方就契約內容之合意有所不同;如果係專屬經紀契約,那便是有任何演藝工作之居間、洽談、議價等,都委任由某人或某一公司來為之,自己不能獨自接案,否則構成違約;而非專屬經紀契約,則是契約期間,藝人可委任他人或他公司擔任其經紀人,非一人或或一公司可為上開行為,自己亦可接案,是觀其整體意涵,僅是契約的限制,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什麼是專屬經紀或非專屬經紀。
專屬或非專屬的文字及意義有明確規範者,多出現在智慧財產權法,像著作權法就有明確規定專屬「授權」及非專屬「授權」(著作權法第37條第3項、第4項),而且專屬及非專屬都要與權利授權結合一起,才是一個完整的法律概念。上開律所介紹專屬經紀與非專屬經紀,基本上非一個精確的法律概念,充其量僅可說是借用智慧財產權的概念而已。

蘇思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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