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七五租約承租人休耕時,出租人得否提前終止租約?

許志嘉 律師
發表時間:2019/12/26 14:38 1626 次瀏覽

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四款,於七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時,分將「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及「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併列為出租人得終止租約之法定原因,乃參照當時土地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一百十五條分別設有「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時得終止之」、「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者,視為放棄耕作權利」之規範而為增訂。是該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繼續一年不為耕作」者,係指承租人在主觀上已放棄耕作權之意思,且在客觀上繼續不從事耕作,任令承租耕地荒蕪廢耕之情形而言,倘承租人僅係為配合農業政策及維護地力而為「休耕」,其主觀上並無放棄耕作權之意,即與該款所稱繼續一年不為耕作之規定有間,於此情形,自不涵攝在內而無該款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4號判決意旨)。要言之,倘若承租人是配合農業政策及維護地力而為「休耕」,出租人尚不得提前終止租約。

許志嘉 律師

  • 執業年資: 20年以上
  • 正嘉律師事務所
  • 新北市中和區宜安路171號2樓2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