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娛樂法〈著作權法〉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19/06/25 10:21 1410 次瀏覽

▲蘇狀師談娛樂法

甲經營小吃店,為使客人用餐時得以觀看節目,於是向有線業者申請有線電視線路,同時在店內架設電視機供客人觀賞。試問:
甲開啟電視機電源接收電視節目供客人觀賞的行為,是否侵害著作財產權?若有侵害,係侵害何人之何種著作財產權?

解析
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
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次按同法第24條,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甲的行為是否為著作權法所指稱之公開播送?管見以為,實際公開播送者,為電視台(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既然是電視台為公開播送,甲不涉及公開播送。那麼甲的行為是否為再公開播送?甲自始至終都未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因此也不符合再公開播送的要件。甲的行為充其量只是單純開機,單純開機並非著作權法所要保護之著作財產權,所以甲的行為原則上無侵害著作財產權。

有論者認本題甲架設電視機供客人用餐時觀賞節目,其目的係以客人可於用餐時觀看電視節目,藉以招攬客戶,增加營收,顯係商業目的,應加以規範。管見以為,即使甲係為了商業目的,增加買氣,又如何,只要不符合著作權法所列舉欲保護的著作財產權及行為,就不受著作權法之規制,而負擔民、刑事責任;況甲架設電視機進而吸引客戶入內用餐,又能賺多少錢,重點在於東西好不好吃,如果東西不好吃,不管是架設電視機或者用其他花招攬客都沒用。

問題延伸
若甲在小吃店,用CD player播放時下最夯的歌曲,甲無侵害著作財產權?若有侵害,係侵害何人之何種著作財產權?

蘇思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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