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知名度之立法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3/03/06 17:17 397 次瀏覽

在臺灣沒有一種叫做名氣權的權利,所以要以某人之知名度被侵害為由,提起民事訴訟進而取得賠償,往往以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當作請求權基礎;侵權行為要成立要其要件緊緊相扣,方能成立獲賠,此並不容易;至於不當當利,原告亦要舉證證明被告之得利是多少,這些都不是我要討論的重點,有問題的是假設該名人已經過世,別人還在利用他的知名度在獲利,其繼承人可否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答案是未必;如果名人過世,他的繼承人就他人利用該已逝名人之知名度來獲利,可以什麼權利被侵害來起訴?肖像權?肖像權具一身專屬性,係人格權;不得讓與,亦不得繼承,所以以侵害肖像權為由來起訴,顯然不對;那麼以不當得利來起訴請求,似乎也有問題。此可見不當得利的要件,一方受有利益,致他方受有損害,實際受有損害的人已經去世,你不能說我是死者的繼承人就一定因他人利用就有損害,與一般財產相比,它不是具體、有形的財產,不當然因你是繼承人就可以繼承,更何況我國並未承認知名度是財產權。知名度是靠已死者生前成就或其他情事,所累積的名氣,有其專屬性,除非承認其係財產權,如果是財產權就可以繼承、讓與,諸如美國有許多州就承認知名度是財產權。相較起來,我國對此的保護就明顯不足,在立法有檢討之空間。

蘇思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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