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時代下的刑法通姦罪議題

陳建佑 律師
發表時間:2019/10/08 22:14 3388 次瀏覽

【在大時代下的刑法通姦罪議題】
 
目前台灣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尚存,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通姦,就是行為人與配偶以外之人為性行為。性行為在實務上更直白的講,就是性器官要接合!
 
BUT!刑事訴訟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實務上只要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法院一樣能夠認定有通姦的事實,例如: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899號刑事判決 就指出:
並非一定要抓姦在床、性器官結合或DNA等直接證據才能證明有通姦事實,如果有行車紀錄器錄到男女雙方鹹濕的對話,就足以認定存有通姦事實。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604號刑事判決 也指出:
以小三(小王)的證詞、汽車旅館監視器照片、男女雙方在摩鐵QK3小時等間接證據,就算沒有抓姦在床,也能認定通姦罪成立!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20號刑事判決 再指出:
男女雙方在LINE對話中,提及對於幾次特定時間點發生性行為的相關細節及深刻感受,不採信被告抗辯只是單純幻想、網愛的說法,法官就認定有通姦的事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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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已故刑法權威 #林山田教授,早就認為:本罪非但不能達到立法上本想保護婚姻及家庭之目的,反而對其具有破壞性的作用。配偶間的愛情與忠貞並非刑罰制度可以來維持。所以本罪在先天上注定是個失敗的立法,而淪為只是提供配偶充當對付外遇或小三的報復手段、對婚姻背叛者的復仇工具,甚至浪費司法資源,以達本質上應屬民事侵權行為的訴究,即在民事上主張配偶權的侵害(*註1),及慰撫金的求償(*註2)!
 
刑法巨擘 #黃榮堅教授 也引用德國在1969年刑法刪除通姦罪的理由-此罪欠缺手段及目的關係之適當性,所以應當將通姦罪除罪化。而台灣鄰國日本早在1947年廢除通姦罪。
 
2015年2月26日在韓國「通姦罪」遭到其憲法裁判所宣告違憲,理由是:「公權力不應干涉民眾的私生活,該罪侵犯人民之隱私權。」、「保護婚姻制度與夫婦間履行貞節義務之公共利益,已難以透過對審判對象施加條款懲罰來達成,該條款已過分限制國民在性方面的自決等基本權利,造成法益均衡性喪失。」,簡單說就是憲法應保障人民的「隱私權」(即:個人生活秘密空間免受國家侵擾的權利)與「性自主權」(即:人民自主決定和什麼人發生性行為的權利)。
 
從國際潮流中的普世人權價值(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歐洲人權公約)來看,雖強調:結婚與組成家庭的權利,及家庭生活及私生活不受國家侵犯,但完全沒有提到國家有什麼義務立法來維繫配偶忠誠。而上面的兩公約審查委員會也對台灣指出:刑法第239條違反公民與政治公約第17條之隱私權保障(附帶一提:兩公約已為台灣在2009年3月31日內國法化,三讀通過且訂立其施行法)。國家權力及法律應保障婚姻的內涵,應僅止於結婚與組成家庭等制度條件,但婚姻家庭的經營,是國家不得侵犯的隱私權範圍。
 
相較於此,台灣司法院大法官在2002年的釋字第554號解釋說:婚姻家庭是社會的重要基礎,而且婚姻是有維護人倫制度、男女平等以及養育子女的社會功能,所以國家有必要透過法律來保護婚姻的完整,所以「通姦罪」是來約束夫妻的忠誠義務,所以沒有違憲!依舊故我地捍衛或尊崇著「固有價值觀」。台灣即為現今世界上少數(例如伊斯蘭教的回教國家)仍有通姦罪的國家。
 
綜上所述,公說公有理,婆說她有道理。這議題本來就反映著每個國家多數人的價值觀取捨,先前台灣這邊的民調顯示民眾多數不贊成廢除通姦罪呢!2017年5月18日的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廢止刑法第239條,至今台灣通姦罪的釋憲案又再度被基層法官提起,甚至高達12件的釋憲聲請,相信也期待幾年後我們就能有新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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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順帶一提,台灣在2019年05月17日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一般簡稱為「748施行法」,並在同年5月24日正式實施,宣告我國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而在台灣同婚合法化後,刑法「通姦罪」是否適用於同婚當事人?
 
由於748施行法及其他法律沒有另外規定同婚當事人通姦的條文,因此適用748施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的結果,同性婚姻當事人如果有通姦行為,仍為刑法通姦罪處罰的對象。但既然前面提到,通姦罪必須當事人之間的性器官接合才成立,所以只要配偶的外遇對象是不可能與之性器官接合的生理同性者,都不會成立通姦罪。這個問題恐須透過法院更改見解(將「通姦」做出其等同於「性交」的解釋,包含性器官接合以外的其他性行為),抑或立法院修法處理(將「通姦」修改為「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或乾脆將通姦罪除罪化)。
 
陳建佑律師蠻贊同 #徐昌錦法官 所言:我們不妨反思一下,難道已通姦除罪的多數國家都無法「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了嗎?其實中國與台灣的人文相似,日本、德國與台灣的刑法理論亦屬相近;中國未將通姦入罪,日本及德國刑法上亦將通姦除罪,都沒有看見更多的男人或女人公然外遇,社會價值扭曲,或衝擊家庭的體制等問題。所謂「通姦除罪」會造成更多的人公然外遇,無法維護婚姻、家庭制度的說法,不僅沒有根據,也應屬多慮。似可供吾人再三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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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建佑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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