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偵查中羈押程序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0/09/01 17:17 1275 次瀏覽

▲蘇狀師談偵查中羈押程序

這幾年常受任或由法院指定為偵查中羈押程序之辯護人。何謂偵查中之羈押程序?被告在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101條之1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羈押之必要者,檢察官可敘明理由,向法院聲請羈押。

此時,法院即應開庭審理是否羈押(當然不是馬上開庭審理,檢察官會先將卷宗,包含聲押書及警詢、偵訊筆錄,相關證據移送予法院,待法官閱卷後,定時間開庭),並告知被告可選任辯護人即律師到場為其辯護。若被告未選任辯護人,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辯護人受委任或指定後,即可至法院律見被告,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辯護人應於法院所定時間到庭為被告辯護,經法官訊問後,通常有下列幾種結果:一為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受授物件,或裁定羈押,可接見、通信、受授物件;一為駁回檢察官羈押之聲請,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或駁回檢察官羈押之聲請,未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因案件還在偵查中,檢察官係偵查中之主體,法官只是審查被告是否有羈押之必要,藉以保全證據,俾便檢察官蒐集證據,來起訴被告而已;既然案件在偵查中,此時被告若被羈押在看守所,則由檢察官指揮執行羈押,日後若有開庭需要,則由檢察官開具傳票送達看守所,將被告戒護出來開庭。

蘇思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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