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娛樂法(著作權法及肖像權)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1/06/21 21:14 1469 次瀏覽

常在網路或是法律諮詢,看到或聽到也好,在網路隨意下載照片,套用在自己臉書或部落格,作為行銷自己或自己的產品或服務之用,結果被告知侵害著作權及肖像權,要求給付賠償金之情事。
而被告知者往往自認倒楣或者不想將事端擴大,往往與主張者和解,以給付賠償金作結。
其實,這裏有很大之爭議空間。
就著作權而言,一般人都想得到,首先要主張者證明其是否為著作人,或者係得著作人同意或被授權之著作財產權人。再來,該照片是否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攝影著作),這裏我已經強調很多次了,不是隨便的 一張照片,就屬於著作權法所要保護的著作,它必須符合著作權法上之權利保護要件。如果它不符合該等要件,它就只是一張沒有著作權的照片,任何人拿去利用,並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若照片裏有人像(假如是素人的話),那將之截取或下載然後予以利用,是否構成侵害肖像權?例如你隨手拿手機在路上拍一個素人,然後製作於你的廣告圖或者放在你的臉書,然後你透過你的一些美編技術,將之與你的臉書結合,之後你的知名度大漲或者你的產品或服務大賣,這時這個素人發現你拍得的照片有他或她,遂向你主張侵害其肖像權,進而請求侵害肖像權之財產及非財產上之損害,這樣就會構成?要注意主張前兩項損害賠償,前提你的行為要不法,隨意在街上拍攝任一路人照,有何不法?
其實問題的癥結在於,該素人見你的知名度大張或產品、服務大賣,心有不甘,想來分一杯羹,實際上素人的損害是不爽或不悅,這都是情感上抽象的損害,真正實際上的損害,素人很難證明。而且你的知名度大漲或商品、服務大賣,並非是該素人的因素;而廣告或臉書含有該素人,不也就同使該素人的能見度增加,對她來講是利益還是損害?素人係因偶然被你捕捉入鏡或者你刻意拍攝也好,然後你為後續製作於廣告或於臉書加上美編,投入心力及智慧創作的是你,跟該素人有何關係?僅係因素人單純出現在廣告中或臉書上,就要拍攝者負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我認為這非常沒有道理(我認為不構成侵害肖像權)。
反思:若照片裏是名人,有無侵害肖像權?又若照片是她人在攝影棚裏所拍,此時又有何不同?
再者,照片裏是名人,同時又是他人於攝影棚裏,以專業之攝影師及專業相機,配合布景、燈光及造型師之美妝等等,耗費不貲下所拍,而被你拿去利用於廣告上加上你的美編及設計,此時結論是否有所不同。
※本文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屬本人所有;未經同意或授權,不得利用。

蘇思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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