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娛樂法(著作權法篇)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1/07/25 14:41 703 次瀏覽

之前有客戶拿了一紙合約給我過目,裏面敘明著作財產權讓與予受讓人,嗣又在契約裏約定將著作財產權專屬且永久授權與被授權人,因此契約產生爭議,這紙契約究竟真意為何?
當然,該契約若進入訴訟程序,要經過調查證據及言詞辯論,方能斷定當事人之真意究竟如何。一般而言,著作財產權之讓與對著作人之權益影響甚大,苟非取得相對應的酬償,並且確知著作財產權之讓與之真正意義,斷不會貿然為之。以美術著作為例,假如讓與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如果未區分讓與何種著作財產權,即是包裹授權,指的是全部著作財產權),那著作人只剩下著作或著作物的所有權,通常只能放在非公開的地方,供自己欣賞罷了;如果是於一定的期間、一定的地域,專屬授權予被授權人,那該期間經過,著作人還有機會收回加以利用,兩者區別是相當大的。

蘇思鴻 律師

  • 聯絡電話: 0920235793
  • 執業年資: 5年以上
  • 蘇律師事務所
  • 竹東武功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