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借屋不還(續)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1/05/22 23:21 860 次瀏覽

接續之前所談兄同意其妹住於其屋,但未約定期限,則性質上屬於不定期之使用借貸,兄可依民法第470條規定,以存證信函終止雙方之使用借貸,並命其妹限期搬離其屋。

若妹不同意搬離,兄該如何因應?此時兄可以已終止雙方使用借貸為由,向法院起訴無權占有,同時請求搬離該屋;若有損害,可請求賠償。

兄可否趁妹不在家時,將門鎖置換?兄要換置門鎖,前提須終止雙方之使用借貸關係;一旦使用借貸關係終止,妹對兄之屋無任何使用之泉源;有問題的是?妹的衣物及其他物件置於屋內,對妹取物造成障礙,有無涉及妨害自由問題,在此說的是犯罪問題,答案是沒有。兄換門鎖雖然對妹進屋取物造成障礙,但僅是造成妹之不便,且與刑法第302條之私行拘禁罪之要件不符,妹若要取物,必須聯絡兄,在雙方都有空的時候,經兄同意入內取物,或者由兄先行整理好,交給妹,而不進屋;妹不得隨時造訪兄,而以兄不在家或兄刻意刁難為由,而逕認兄之行為涉犯妨害自由(刑法),事實上也不會構成。

蘇思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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