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民法(繼承篇)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19/11/25 10:48 2785 次瀏覽

問題

甲與其妻乙婚姻關係中生有一子丙,另甲在與乙結婚前曾與女友生有一女丁,甲每月給付丁生活費直至其成年且從未否認丁為其女兒.丁現年21歲;甲死亡遺囑上將遺產1000萬全部給丙繼承,丁可作何主張? 

解析

依題示,丁為甲之非婚生子女,但甲有扶養丁並承認丁為其女兒,故依民法第1065條之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據此,丁視為甲之婚生子女。現甲死亡,繼承人原則上為乙、丙、丁,甲死亡遺囑上將遺產1000萬全部給丙繼承,此無異侵害了乙、丁之特留分(題示未言乙死,甲乙亦未離婚)。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另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丁可向丙主張甲之遺囑違反民法特留分的規定,其至少可請求1千萬的6分之1的遺產。
 

還有一個問題要注意的是,甲死乙仍然係甲之配偶,除為當然繼承人外,乙可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上述解析,是乙未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情形或甲乙雙方無剩餘財產差額可資平均分配;若乙主張,且有剩餘財產可供平均非配,甲之財產扣除乙之剩餘財產分配差額後,才是甲之遺產。此時,甲之繼承人為乙、丙、丁,假設無遺囑的情況下,乙除可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外,還可就扣除此差額分配後之遺產來為繼承,乙會比直接依法定應繼分1/3,取得更多之財產,但前提要甲乙間夫妻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且雙方剩餘財產有差額才可平均分配;乙可選擇不行使,直接依法定應繼分分配之也行。參民法第1030-1條,另外要注意的是,夫妻剩餘財產之分配絕對不是一半,是雙方剩餘財產有差額,才平均分配。很複雜吧,此間還許多細節問題,無法詳述,若有問題,可諮詢蘇狀師。諸如如何計算夫妻剩餘財產,若有差額要如何平均分配?那些要列入夫妻剩餘財產,那些不應列入?婚前財產要否列入?婚前債務要否列入?婚姻關係存續間之債權、債務要否列入?法定財產制又係如何?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性質為何?有無時效之規定?乃至遺產稅要如何規劃,方得節稅?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所得,要否列計入遺產額中?均係非常實務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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