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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配偶騎乘腳踏車上路,遭被告即公車司機駕車不慎撞擊致死,告訴人原本未委託律師處理,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至本所委託胡律師撰寫再議狀,經胡律師詳細檢閱告訴人現有證據,並思考再議理由,撰寫再議聲請狀,成功獲高檢署認同,撤銷原不起訴處分,發回桃園地檢署續行偵查。
(註:再議後,若高檢署認為案件有發回地檢署續行偵查之必要者,均會寄出簡要信函,特此敘明,細節可搜尋『阿光律師』部落格,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