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以釣魚方式向毒販購買毒品,合法嗎?

王崇品 律師
發表時間:2020/09/06 21:32 5746 次瀏覽

毒品的交易往往是私底下秘密進行,

如果沒有管道的話,通常是很難取得毒品的,

所以警方要查獲毒品交易,如果沒有透過釣魚的方式,

也有一定的難度,所以有些警方會採取釣魚的方式來破獲毒品交易。

什麼叫做釣魚的方式呢?

也就是警方主動聯繫賣毒品的人,說要買毒,

將賣方引誘出來後,於交易毒品完成當下,立刻逮捕販毒者。

但是警方這樣的行為合法嗎?其實是有爭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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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法院的判決中,

法院將警方的釣魚行為分為「釣魚偵查」及「陷害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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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如果警方是使用「釣魚偵查」的方式,則是合法的。

所謂的釣魚偵查就是賣家原本就有要賣毒的意思,警方只是順著賣家的意思去跟賣家聯絡,說要買毒,因而查獲毒品交易。比如說賣家主動傳簡訊給他人,問要不要買毒品,或是賣方主動在網路上發文問說有沒有人要買毒品,而警方剛好看到這些販毒資訊,主動去聯絡賣家說要買毒品,這時候就是「釣魚偵查」,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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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第二種「陷害教唆」則是違法的,這時候法院有可能會判決販毒者無罪。

所謂的陷害教唆,是賣家「原本沒有要賣毒的意思」是「警方誘使賣家創造了販毒的意圖」,比如說今天有一個人已經金盆洗手了,沒有在販賣毒品了,但是警方主動聯繫上這個人,一直要這個人賣毒品給警方,甚至開出高額價碼,誘使他做出賣毒的行為,這就叫做「陷害教唆」,這時候警方破獲販毒的行為就是違法的了,所取得的證據(比如交易的對話紀錄、錄音、查獲的毒品)不能拿來當作認定被告有罪的證據,這時候法院就有可能判被告販毒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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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附上最高法院的判決給各位參考一下。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683號刑事判決節錄:「學理上所稱『陷害教唆』者,係指行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純因司法警察之設計教唆,始萌生犯意,進而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此項犯意誘發型之誘捕偵查,因係司法警察以引誘、教唆犯罪之不正當手段,使原無犯罪意思或傾向之人萌生犯意,待其形式上符合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再予逮捕,係以不正當手段入人於罪,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對於公共利益之維護並無意義,其因嚴重違反刑罰預防目的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固不具有證據能力;惟若屬警方對於原已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所謂『釣魚』之偵查技巧蒐集其犯罪證據之情形,則與『陷害教唆』有別,其所取得之證據資料,並非無證據能力。」

王崇品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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