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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本律師的當事人的另一半在販毒,並為警查獲,
事發經過是當事人的另一半在車上與買方(警方)交易時,當事人一同在車上,
最後被檢察官認定雙方一同販毒,被起訴販毒罪,
最後本律師向法官爭執證據證明力的問題,主張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確實參與另一半的販毒過程,
最後法官採信本律師的說法,認為未有證據證明當事人確實與另一半一同販毒,
判委任本律師的當事人無罪,成功替當事人免除了無端的牢獄之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