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名模條款上路,哪些報稅族群該注意?

陳禾原 律師
發表時間:2019/08/26 11:18 2205 次瀏覽

名模林若亞因民國94年綜合所得稅經國稅局認定該年度薪資所得於扣除特別扣除額等扣除項目後,仍需補稅,而提起行政訴訟。因該案承審法官認為當時所得稅法薪資所得只能定額扣除,欠缺核實扣除成本費用的規定違憲,故聲請釋憲,經司法院大法官第745號解釋認定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違憲後,所得稅法第14條已於108年7月1日修正,明年報稅即可適用。

 

依照修正後所得稅法規定,關於薪資所得,納稅人可選擇1)以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薪資收入,扣除特別扣除額20萬元計算;或2)在納稅人提供勞務直接負擔之下列必要費用超過20萬元時,改以檢附證明文件核實將相關必要費用自薪資所得扣除之方式計算:

 

(一)職業專用服裝費: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如因工作內容具危險性,須穿著加強防護之服裝、受僱律師出庭所穿著之法袍或模特兒舞台表演專用服裝等,不包含可供日常穿著之西裝、套裝或禮服等),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二)進修訓練費:為維持現行工作條件、品質或提升薪資水準,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三)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針對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之適用範圍、認列方式、申報程序及應檢附文件等事項,財政部已於108.8.14公告「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草案規範之。

 

須注意的是,採核實扣除方式申報者,即使上列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等項目都列報到最高額度,最多也只能扣除薪資收入之9%,換算下來,年薪至少約222萬元的納稅人採核實扣除才有可能扣除超過特別扣除額20萬。換言之,本次所得稅法所謂名模條款對於年收入在222萬元以上的薪資所得者,才有適用的實益;對於年薪222萬以下的納稅人,仍採用定額扣除較為有利。

陳禾原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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