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他人的貼文按讚或分享也可能侵害名譽權?

陳禾原 律師
發表時間:2019/09/24 22:40 2898 次瀏覽

「我在臉書上看到朋友PO了一則影射他同事跟有夫之婦有染的貼文,就順便按讚跟分享了,現在朋友的貼文被同事告侵害名譽權要賠償,我會不會也有事?」

不分男女老少,臉書等社群軟體是現代社會幾乎人人必用的社交平台,然而在撰寫貼文的時候,許多人往往因為無法拿捏發言的尺度,而侵害他人的名譽,進而被要求賠償,今天我不談因為自己本身的發文內容而被告的問題,我想分享的是幾個有趣的案例,也就是說如果我只是當個路過的鄉民,就別人可能侵權的貼文按讚/分享,會不會也遭池魚之殃?

1.分享貼文

參照法院判決,藉由分享功能可將留言傳述於他人,而有傳述於他人之意思與行為,如果直接分享所接收之訊息,而未為任何評論,通常情形會被認為是認同該訊息,因為如果你分享了一則你不認同或對內容有所保留的訊息,為免誤會,通常是會添加評論。所以,就可能侵害他人名譽的貼文,如果在分享時未加註任何意見,在未有任何查證的情況下就分享,就有可能被認定為是過失侵害他人名譽,而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相反地,如果在分享時有標註自己的評論,這時候是否也會跟原文一樣構成侵權,就要看你的評論全文是否會貶抑對方名譽或社會評價而定,無法一概而論。

2.只按讚

相較於分享,以按讚的方式回應文章、圖片或影片,雖表面上好像是贊同該閱讀內容,但實際上只代表自己已閱讀過該篇內容,並不代表對貼文內容有所了解或深表贊同,也不會產生其他效果,這跟分享會將貼文內容傳述於他人的情況不同,依照法院判決,構成侵權的可能較低。

參考案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年度訴字第53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年度簡上字第174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5年度上字第12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年度基簡字第330號

陳禾原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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