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的進與退,總是欲擒故縱、欲拒還迎,像極了愛情

陳禾原 律師
發表時間:2020/09/14 11:41 1373 次瀏覽

2020的上半年,我參與了六場以上的調解庭,最終的結果都是雙方握手言和,不須進入訴訟程序。

身為律師,我認為自己的使命在於為當事人爭取最佳利益,當評估「調解成立的條件」相較於「當事人訴訟到底的結果」更為有利,我自當會盡力促成當事人與對方和解,如此一來既可省時省力又能減少不必要的費用並爭取到滿意的結果,何樂而不為呢?

問題是,到底要如何評估調解成立的條件有沒有比官司打到底更有利?

關於這點,我建議必須先評估「訴訟打到底須要支出的裁判費、律師費以及可能判賠的金額」等條件,再以此基礎規劃我方希望達到的調解金額,在調解中逐步跟對方爭取。

舉例而言,車禍過失傷害案件,如果責任確定全在己方,再訴訟也難爭取更好的結果,此時若無法調解成功最終可能須同時負擔民事賠償責任以及刑事罰金,如果對方提出的調解金額小於上面民事賠償及刑事罰金的總額,成立調解不僅可以省下你後續的律師費,還能一併解決民事賠償跟刑事責任,在這樣的情況下應當積極促成和解。

在談判的過程中,軟硬兼施是常用的策略,一方面告知對方調解成立的好處(節省訴訟費用、時間等等),另一方面又告誡對方若不成立可能的壞處(求償金額可能更高或有其他責任);而其中如何在進退之間,善用欲擒故縱、欲拒還迎等手段,便是談判的精華所在了,但無論如何切記不應意氣用事,情緒上火了往往難以作出理智客觀的判斷,以上一點小經驗共勉之。

陳禾原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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