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打官司都是三級三審嗎?

談恩碩 律師
發表時間:2019/08/15 18:29 4379 次瀏覽

打官司都是三級三審嗎?

— 簡介刑事不得上訴第三審及其例外

by 談恩碩律師 ( 談律師的法律案內所(法律 • 東京 • 日常) )

 

❓關於打官司,以前課本好像有寫,而且常聽到的都是都是「三級三審」(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為什麼律師您說我的案子「原則上」只能到二審呢?

 

 

 

⚖️以刑事案件(民事訴訟以後介紹)觀之,我們先來看法條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本文規定:「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同條項的第1到7款則規定: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為什麼這樣規定?

很簡單,立法者當初在立法的選擇上,在這類刑度、罪名上較輕微的案件,基於節省司法資源之目的,規範這類案件原則上就是只能二級二審終結。

因此,法條所列的各款諸如竊盜、侵占、詐欺等罪,原則上是不能上訴到第三審的,也就是原則上只能走到第二審。

 

 

 

❗️但是!!!
民國106年7月,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52號解釋,認為上面各款所列的犯罪,如果是「第一審判無罪,第二審撤銷原本第一審有罪判決,第二審並自為有罪判決」(也就是一審無罪、二審變有罪)的這種情形,如果不能上訴到第三審最高法院,判決直接在二審確定的話,等同是「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的機會」,這部分便被宣告違憲了(試想明明就不是多麼窮兇惡極的犯罪,一審沒事,二審突然送我個有罪判決,就因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的限制,我就直接死在二審不能上訴,大人啊~)。

 

 

 

🔎於是,刑事訴訟法便因此在106年11月修正公布,增訂第376條第1項但書(並配套增訂了第376條第2項、修正第253條及第284-1條),給予被告就其在第二審初次被判有罪時,有上訴第三審的機會⚖️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另外各位朋友可以延伸思考一下,如果上面這些原則上二級二審的案件,是一審有罪、二審無罪(也就是和釋字第752號被宣告違憲部分恰好相反的狀況)時,檢察官可不可以上訴三審呢?

談恩碩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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