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修正動態

卓翊維 律師
發表時間:2020/01/30 10:04 1948 次瀏覽

為鼓勵企業整併同時兼顧保障股東權益,主管機關正與相關部會討論修正《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其中不乏學界與實務關注已久之議題,以及近年KKR併購榮化下市案與大法官釋字第770號解釋,所涉及企業併購過程中的爭議,遂就目前討論中之修正重點議題介紹如下:

  • 利害關係人迴避

對於控制公司取得目標公司之股權是否需要利益迴避,一直以來討論頗豐,倘若本次修正朝向控制公司應予迴避之方向,則日後控制公司先取得目標公司股票,無法參與決議行使表決權,勢將影響現行企業併購型態與交易意願;由於釋字第770號亦認參與併購之一方得行使表決權之規定,仍具有一定正當性,故修法關鍵應在於,如何保障反對股東權益,解決之道或可能為充分資訊揭露,或強化獨立董事角色、設立特別委員會,以提升決議合理性。

  • 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

企業併購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反對併購案的股東需聲明異議,並放棄表決權,才可行使本權利,使得小股東無法為保障權益作出最後努力,或未及時異議之股東權益受損,本次修正如通過,反對股東縱未放棄表決權,也可以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應能補上原先保護不足之部分。

  • 併購下市門檻

本次主管機關似有意提高下市門檻,自現行規定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股東同意,提升至四分之三,希冀藉此保護少數股東;惟少數股東所在意的,多為交易價格之合理性,則修法保障重點應在於面對交易時,少數股東如何獲得對等之交易資訊,以及公平合理價格之決定機制;否則單純提高表決門檻,除增加下市交易之成本,憑添交易難度外,未必即能真正保護少數股東的權益。

  • 強化資訊揭露

本次修正將針對資訊揭露予以強化,學界與實務均相當認同,尤其針對利害關係人揭露、未來經營目的、控制股東之間之安排等,應讓股東於併購之相關會議前之合理期間公開,股東將有充分資料與時間思考如何表決。

  • 無形資產認列攤提

併購時取得的商譽,現行企併法第40條雖有得於15年內攤提之規定,惟實務上常有舉證未獲稅務機關認可之情形,以至於迭生爭議;如本次修正,可以針對舉證責任與商譽認定方式立法明文,將更能落實商譽攤提的租稅優惠。

同時,修法擴大得認列攤提之無形資產,以符商業發展多元的樣態;企併法第40、41條僅規定商譽與費用之攤提,至於其他無形資產攤提,受限於所得稅法第60條與機關解釋,限於出價取得的營業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特許權,無法符合現行企業併購實際情形。遂修法後,若能將營業秘密、客戶名單、進口配額等具有經濟效益之無形資產納入,將有助於促進投資方之併購意願。

  • 併購所得之稅負緩繳

現行稅捐實務區分股份轉換或合併消滅,而對被合併公司股東之稅負有不同認定,若為前者,被視為證券交易所得,原則上,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之規定免徵所得稅;若為後者,根據財政部號函釋,合併之對價超過出資額部分,按股利所得課徵所得稅。

此次修法則在討論針對以股票為合併對價時,得否讓消滅公司股東可以緩繳,等到未來一定年限內,將因併購所獲得之股票出售實現獲利時,再予繳納所得稅;若能通過,則將增添企業併購交易時的財務與公司架構彈性。

  • 結語

本次企業併購法修正條文涉及實務重要議題,目前修法進度尚在各部會討論中,建議公司、投資人均能注意本次修法結果,並就涉及相關議題時,尋求專業法律意見,裨使相關業務開展時得運用最新修正,減少後續爭議。

卓翊維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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