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二):拋棄繼承

高維志 律師
發表時間:2023/10/16 20:18 313 次瀏覽

如果今天已經明確知道被繼承人(過世者)的債務遠大於遺產,可以直接辦理拋棄繼承嗎?

一、拋棄繼承是什麼?

拋棄繼承指的是:繼承人針對被繼承人所遺留下的遺產或債務,全部拋棄。而不是選擇只繼承遺產,而不繼承債務。

二、拋棄繼承如何辦理?

(一)依照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必須於知道被繼承人死亡三個月內,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辦理。同時,也必須通知因自己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其他繼承人)。

(二)一般而言,順序上會先書面通知同順位的繼承人,再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的聲請。

關於這個書面通知,我們會使用存證信函來處理。例如父親過世,兒子必須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自己的兄弟姊妹,告訴他們自己要拋棄對父親的繼承權。等確認其他繼承人都收到通知後,再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的書狀與相關文件,並繳納聲請費一千元。

(三)準備文件

1.聲請狀
2.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3.繼承人的印鑑證明: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4.全體繼承人名冊。
5.繼承系統表。

三、結論

準備好以上資料提出給法院後,法院會審核相關文件是否備妥(例如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確認無誤後,大約在三個月內,會核發准予備查的公文。中間不會開庭,以書面審理為主。

高維志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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