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官起訴認定:被告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未依該條例規定辦理上開事項,並基於違反上開條例及賭博之犯意,將電子遊戲機臺,擺放在oo區oo路,供不特定人把玩,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以任由不特定人以硬幣10元投入上開電子遊戲機內,操縱搖桿以經調整爪把力度之爪把夾取紙碗,若把玩者抓得紙碗,可得其內之商品;若把玩者未抓得紙碗,其所投入之硬幣由遊戲機沒入,而以此方式與不特定人賭博財物。
二、經由高律師協助辯護,搜尋近30多件的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判決後,成功說服法官,給予被告緩刑。後續只要緩刑期滿未被撤銷,法院刑之宣告失其效力,等於將來亦不會留下前科。
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電話:0988679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