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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害人提告主張:被告基於誣告之犯意,誣指告訴人涉犯業務侵占、背信等罪嫌提出告訴,該案後經地檢署對告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故被告因涉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嫌。二、經由高律師協助辯護,主張被告於前案中對於告訴人提出之告訴,並非全然無據,所申告的事實,也非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故難以認為被告申告時有何誣告之故意,使檢察官採認本律師上開辯護主張,並給予被告不起訴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