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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察局偵辦報告意旨:被告明知含有OO成分之物品,應先申請核准方得輸入,如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係屬藥事法之禁藥。被告基於輸入禁藥之犯意,未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核准,而購買該禁藥。認被告涉有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輸入禁藥罪。
二、經由高律師協助辯護,主張衛福部食藥署並未將上開物品判定為禁藥,不能認為被告有任何輸入禁藥之犯行,使地檢署檢察官採認本律師上開辯護主張,並給予被告不起訴之處分。
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電話:0988679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