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賭博罪,高維志律師辯護勝訴─成功獲得不起訴

高維志 律師
發表時間:2022/11/10 17:22 873 次瀏覽

一、被告基於賭博之犯意,在OO年OO月間,以手機連接網路登入OOO賭博網站,申請加入會員後,取得帳號密碼,再以OO銀行帳戶,作為與該賭博網站指定之賭金往來銀行,並以帳號密碼登入該賭博網站,下注該賭博網站之體育競技比賽之分數為標的,並以網站訂定之規則、賠率及比賽結果決定輸贏,而與該網站負責人對賭。經警察查得該賭博網站後,認為被告涉有修正前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

二、經由高律師協助辯護,提出法院判例,並主張刑法修正前,賭博罪成立要件須符合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如果是以電腦網際網路連線到特定網站,賭博活動有一定的封閉性,僅為對象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對賭之事,形同一個封閉、隱密的空間,欠缺公開性,難以認為符合「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賭博。因此,被告的行為與刑法修正前賭博罪的構成要件不符,故應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

三、最終檢察官採認本律師上開辯護主張,並給予被告不起訴之處分

高維志律師經辦過多起賭博罪案件,此為眾多勝訴案例中其中一例。

高維志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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